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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3


转发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重庆是全国雷暴多发地区之一,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是保障防雷安全的基础。当前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确保雷电防护装置工作正常,切实提高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管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对象落实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性能检测以及防雷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加强指导和检查。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以下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检测: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户外广告牌、照明灯饰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并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雷电防护装置务必应检尽检,禁止搞选择性检测。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重庆防雷安全管理平台;开展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活动开展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方案。

七、异地入渝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

八、市气象主管机构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伪造、篡改检测数据或者冒用签章、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3.有关单位未依法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

4.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5.未按规定规范使用重庆防雷安全管理平台的。

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各有关单位可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cq.cma.gov.cn)上查询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若有疑问可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咨询。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气象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