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重庆市防雷检测技术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本团体名称变更为重庆市防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Lightning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CQL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防雷减灾工作及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无行政职能)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政策开展工作,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同时致力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防雷市场体系,为降低雷电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防雷安全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办公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86号中渝广场3幢7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防雷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防雷专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考试、交流、咨询、展览推广等服务,发布防雷减灾有关年度工作报告,为防雷专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接受与防雷专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并协助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防雷专业自律机制,加强会员和防雷专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防雷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和防雷专业公平竞争与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和防雷专业企业的诉求。
(四)宣传、贯彻防雷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防雷技术标准,加强会员学习防雷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防雷技术标准的组织与领导,督导会员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防雷技术标准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五)开展防雷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的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参与重庆市防雷装置质量考核,并积极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等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发布防雷减灾团体标准,推动标准规范实施;开展雷电科学和防雷技术普及、教育、宣传与推广活动。
(七)依据防雷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防雷技术标准,受委托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提供科学、精准、有效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性与非工程性措施咨询、评估、论证等服务;同时开展防雷减灾服务及相关领域质量、效益、效果评价,开展防雷企事业单位信用评价,开展雷电监测设备、防雷产品等质量鉴定和评价,以及防雷技术论证工作,发挥专业引领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依法成立的从事防雷安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单位以及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雷电探测仪器装备制造、防雷产品生产测试、雷电预警预报服务、雷电监测与风险评估、雷电科学研究、防雷宣传科普等相关领域的单位。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防雷相关企事业(无行政职能)单位;
(二)社会信用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需提供);
2.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尤其是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会员可获得本会雷电灾害防御工程性与非工程性措施咨询、评估、论证等服务的优惠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专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如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其中一条给予警告;
(二)如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其中三条给予通报批评;
(三)如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其中五条款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如违反法律法规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等情形应经理事会审议并公告,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1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 1/5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 / 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 / 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 / 3 ,应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防雷专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对本会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贡献;
(四)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定,愿意为会员服务和履行应尽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选举产生负责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 2 / 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监事、会长或1 / 3 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 2 届。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 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议题;
(四)讨论决定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
(五)审议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人选和报酬事项,报理事会批准;
(六)审议会员单位会费减免事项,报理事会批准。
会长办公会须经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2/3 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并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 15 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4日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